2007年8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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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凭什么为医院推卸责任
谢茂明

  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还未宣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便在新闻发布会上为使用齐二药假药的医疗机构鸣不平。他说,“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如果要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不公正” (8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很显然,这是卫生部在为使用假药的医疗机构推卸责任。《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让“销售”了假药的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有什么不公正的呢?发言人先生连这点法律常识也不具备吗?
  因为医院在为患者使用药品的时候并不是无偿的,而是赚取了高额的利润。以涉案的亮菌甲素为例,中标价格是36.005元,医院是以46.1元的价格卖给患者的。难道医院就可以享受销售药品的高额利润,而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吗?世上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买卖!
  假如医院不用为使用假药承担责任,那医院岂不是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假药了吗?患者的用药安全又由谁来保障呢?由医院承担用药安全(包括使用假药)的责任,是符合科学规律的。这有利于促使医院在进药前尽职尽责地了解药品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假药流进医院;也有利于医院积极监督药品使用情况,及早发现药品的不良反应,从而有效遏止假药危害;同时,还有利于医院积极研究所使用的药品,促进药品质量提高。
  这位发言人还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这一说法听来颇有要挟的味道,与事实却并不相符。事实上,医院及时通报药品不良反应,有利于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医院在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后,才可依法向药品生产企业、上游经销商追偿。如果瞒报,便意味着由医院独力承担一切后果,哪家医院愿意干这样的傻事呢?
  因此,医院销售使用假药,即使没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其责任是帮助患者维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利益。如果生产厂家及上游销售商无力赔付,必要时,医院还有适当垫付赔偿的责任。
  当然,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代表生产假药的企业可以减免责任,也不代表药监部门收了企业的巨额罚款后便可以一毛不拔。“齐二药”案应该是各担各的责任,不可混淆。